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5]258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12-8
实施时间: 2005-1-1
失效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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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保监财会[2004]16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你会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其中:
  (一)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p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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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8]313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11-21
实施时间:200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