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10-11
实施时间: 2005-10-1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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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行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2、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可以由公司业务人员直接进行。
  3、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不得设立非法网点。
  4、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应当遵守业务发生地保监局监管政策和行业组织的约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业务发生地保监局报告业务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
  附件:××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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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季报.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