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04]15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6-23
实施时间: 2004-6-2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2122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对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理服务是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自愿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税务代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持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才能从事涉税代理业务,收取相关的代理费用。
  二、税务代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代理涉税登记,申请核实纳税资格、代理纳税申报、代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