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利、校办企业征收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1994]2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1-2
实施时间: 1994-11-2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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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县、自治县税务局:
  实行新税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免增值税、营业税问题重新明确了有关优惠规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何处理,各地迭有反映,经研究并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同意,现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规定(省局粤税联发[1994]8号转发),民政福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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