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规[2025]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5-6-23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8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口径
  (一)关于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中: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参保企业(含参照实施的参保单位)2024年需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稳岗返还标准为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4年度实际缴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