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5]26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19
实施时间: 2005-9-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6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2003年度以前形成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可根据承受能力,按原规定申报扣除。2003年1月1日以后形成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应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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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