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税[2011]4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0-12-21
失效时间: 2025-6-9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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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减税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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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财规[2025]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25-6-17
实施时间:202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