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规[2025]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6-17
实施时间: 2025-6-10
失效时间: 2034-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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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授权,现就全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纳税人,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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