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解决沈阳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问题议[第0151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1
实施时间: 2024-4-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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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舒经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沈阳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个人出租房屋的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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