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一]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5-9
实施时间: 2025-5-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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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问: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202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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