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6-4
实施时间: 2025-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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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5年7月1日起,南京市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化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5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统一按自行申报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月25日之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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