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函[2025]5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3-31
实施时间: 2025-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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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88号),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防范失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发放。
  (二)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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