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人社[2025]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39-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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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指大龄领金人员,是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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