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25]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5-14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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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浙江省延续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推进。
  三、2025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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