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20241118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榕税函[2024]6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28
实施时间: 2024-4-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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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何飞委员:
  《关于促进福州市“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委员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接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结合目前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回复如下,敬请审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中,“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适用。例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自2023年1月1号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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