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96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榕税函[2024]6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28
实施时间: 2024-4-2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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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潘媛芬代表:
  《关于助力长者食堂“自我造血”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196号)收悉。首先感谢代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接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了建议。现结合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回复如下,敬请审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长者食堂”企业可适用。例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自2023年1月1号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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