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5年4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5-12
实施时间: 2025-5-12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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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时,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2.新电子税局中外省企业持有北京房产应该如何登录,登录后按照什么路径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①外省在京拥有房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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