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5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24
实施时间: 2025-4-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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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范强代表:
  《关于健全我市科创型非上市企业及拟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第11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中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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