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人社函[2024]45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9-9
实施时间: 2024-9-9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支持企业稳岗就业,根据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情况,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二至八类行业以基准费率(含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费率)为基础下调20%,一类行业费率不下调。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