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财政部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自然资规[2025]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3-7
实施时间: 2025-4-20
失效时间: 2030-4-1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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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双流营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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