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5年3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4-17
实施时间: 2025-4-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13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hell......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