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浙江省省级单位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医保联发[2024]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4-12-31
实施时间: 2025-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5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省级单位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实施工作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省级单位职工(含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职工子女参加省级单位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护险。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