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医保发[2024]11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4-30
实施时间: 2024-6-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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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现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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