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25]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3-13
实施时间: 2024-7-1
失效时间: 2029-6-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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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占用我省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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