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函[2024]2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12-20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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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促进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平稳实施,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34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118号)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现就全区第六个费率浮动周期(2025-2026年)内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全区以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暂缓执行费率下浮优惠政策,全部恢复执行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上一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核定其在下一浮动周期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的按规定上浮。
  二、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根据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方式参保整体工伤保险支缴率已大于150%的情况,将各类以工程建设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全部上浮到基准费率(1.2%)的150%,上浮后的执行标准为1.8%。上一个浮动周期已经下浮的不再下浮,上一个浮动周期已经上浮的不叠加上浮。
  三、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时间
  以上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措施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参保方式费款所属期在此期间的,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方式缴费核定时间或工程开工时间在此期间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