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函[2024]2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12-20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64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促进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平稳实施,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34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