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评协办[2019]97号
发文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9-12-24
实施时间: 2019-12-24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为规范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执行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评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中评协办(2019)9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及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执行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评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委托评估规范》)《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专业技术评审,由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评审应通过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协会负责对其所在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以及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指定,负责对其他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第五条 地方协会及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执行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专业技术评审的受理
  第六条 地方协会通过与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对接获取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的材料,系统未对接完毕或材料无法通过线上传输的,由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书面材料交地方协会。
  第七条 专业技术评审委托的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评估报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委托评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评估机构的书面说明及工作底稿。
  第八条 地方协会应当将收到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技术评审的材料登记造册,并载明委托法院名称、材料名称和材料收取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 地方协会应当根据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以确定该委托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以及该委托是否符合《参考价规定》和《委托评估规范》的规定。
  对于超出受理范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委托评审,地方协会可以退回委托,系统线上收取材料的直接退回电子材料,邮寄或直接送达收取的采取邮寄或送达方式退回纸质材料;对于在受理范围内且符合要求的委托评审,地方协会应当同时确定评审收费金额,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收费通知书。
  第十条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评估报告或评估工作底稿的,地方协会接收人民法院委托后,应当责评估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机构在期限内仍未提交的,地方协会应当将情况函复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参照《参考价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地方协会应当对未在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或评估工作底稿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业自律惩戒,同时上报中评协,由中评协函告最高人民法院将该评估机构从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中除名。
  第三章 专业技术评审的实施
  第十一条 地方协会应当自收到评审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名单库中随机确定不少于三人组成专家组进行专业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的;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五)除受行政部门委托外,近五年曾参与过对评估对象的评估工作的;
  (六)本人或所在评估机构在过去五年曾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过评估服务的;
  (七)近五年曾经或现登记、注册在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的;
  (八)与评估报告署名的评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的;
  (九)可能影响专业技术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专家组应当自组建的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技术评审,并出具专业技术评审报告。
  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由全部专家组成员署名。
  第十四条 专家组认为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通过地方协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应当载明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的概括性描述、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涉及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等问题依据相关资产评估准则逐一进行评审,形成专业技术评审结论,在评审结论中应当列示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资产评估准则依据。
  第十六条 专家组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形成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应如实记载专业技术评审情况和专家组成员的个人评审意见及承诺函,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结束后,地方协会应当将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和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一并提交给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中评协根据地方协会的需要,为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中评协。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24日起施行。
  附:
  1.地方协会关于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情况的回函(供参考)
  2.专业技术评审报告主要内容(供参考)
  3.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供参考)

相关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