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反向开票”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五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3-3
实施时间: 2025-3-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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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者应当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例如,自然人出售者在2024年“反向开票”并预缴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那么应当在2025年1月1日-3月31日间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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