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执业问题解答[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2-8
实施时间: 2025-2-8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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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以下问题解答系根据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日常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帮扶中,针对大家遇到的典型问题解答整理而成,仅代表专业技术导师个人意见,供会员执业参考,不应被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问题:四家村镇银行拟进行企业合并,为此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对其分别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与资产评估。经初步评估,被评估单位固定资产增值4,000.00万元,在与委托方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时,对方提出为何未对评估增值“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请问,在对企业净资产或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是否应该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呢?如果应该计提,是不是直接按照评估增值4,000.00万元乘以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25%计算确定呢?如果不计提,我们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本次评估没有考虑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吗?

  解析:
  1.目前,针对一般工业企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多数评估机构未考虑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增减值对企业价值的所得税影响,但通常会就该事项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予以披露,也有部分评估机构既不考虑也未就此问题加以披露。有研究认为,当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评估增减幅度较大时有必要考虑评估增减值对企业价值的所得税影响,即,根据评估增值或减值与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应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原因在于资产评估通常无法改变被评估单位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可以按照评估值调账并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形除外)。(详见《中国资产评估》2022年第9期刊登的《资产基础法下企业价值评估增减值的所得税影响探究》)
  就本案而言,被评估单位为村镇银行,其固定资产主要是作为营业网点的商铺或办公楼,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另据了解,本次企业合并由其中一家银行吸收合并其他三家村镇银行,且合并后的注册资本整体保持不变,属于免税合并的范畴,因此,为了合理确定合并后各股东方的出资比例,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各村镇银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时,考虑评估增减值对企业价值(净资产评估值)的所得税影响更为恰当。如果企业合并以各合并方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价出资,并重新确定合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则无需考虑相关资产评估增减值的所得税影响。
  2.由于固定资产主要为企业自用而非持有待售,在考虑评估增减值的所得税影响时,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来体现。评估中按照主要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更为妥当,这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实施“合并对价分摊”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时不考虑折现的做法不同。但为简便起见,评估实务中大都不考虑折现的影响,直接以评估增减值和适用税率计算确定递延税项,并在评估报告中对此处理方式加以披露。
  3.由于评估增值较大,问题就显得较为突出,因此,我们不建议本次评估仅仅披露而实际不考虑评估增值的所得税影响。原则上,我们应当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全面考虑企业价值各项影响因素。
  4.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本案主要涉及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一般企业价值评估时还可能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产成品、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减值,以及递延收益的评估减值等其他情形,评估增减值的所得税影响可能已经体现在评估值的计算之中,或者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评估中应避免重复计算。

  执笔人:金证评估谢刚凯
  审核人:中联评估岳修奎、天健华辰陈小兵、金证评估徐晓斌、北方亚事李德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