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9部门关于做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商办流通函[2024]30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1-19
实施时间: 2024-11-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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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主管部门: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安徽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皖商流通〔2024〕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政策实施情况,现就做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旧车转让登记地范围。个人消费者将本人“皖”籍非营运性质乘用车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转让登记,或将本人非“皖”籍非营运性质乘用车在安徽省完成转让登记,均属于“在安徽省内发生所有权转移并完成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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