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年1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2-14
实施时间: 2025-2-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