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排污费征管工作收尾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环函[2018]2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2-7
实施时间: 2018-2-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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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为做好全省排污费征管工作收尾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2017年第4季度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工作。2017年第4季度是核定、征收排污费的最后一个周期。各级环保、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密切部门配合,加强排污费核定和征管,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2017年第4季度排污费征收入库工作。
  二、全面完成排污费欠费清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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