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11-4
实施时间: 2005-11-4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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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树立良好职业形象,保护招标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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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附件2: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背景
最近几年,审计委托人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日益增多,会计师事务所也日益重视通过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
但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业务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招标单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招标程序不规范,招标文件信息量不够,评标标准设计存在缺陷,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不合理,评标过程和结果缺乏监督等,致使投标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严重损害了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二是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被审计单位了解不够,缺乏承接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等,致使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加剧,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和社会公众利益。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行为,我会早在2003年6月就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我会收到各地方注协和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反馈意见,普遍赞成对会计师事务所投标行为予以规范,同时建议对审计招标单位的行为予以规范。在财政部领导支持下,我会会同财政部有关司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他们非常支持从招标和投标两个方面分别规范招标单位和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目前,财政部已经印发《招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我会在研究各地方注协和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后,对原《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二、此次主要修改的内容
1. 对原第一条作出修改,增加“保护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制定依据增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内容。
2. 考虑到在投标准备阶段要求投标会计师事务所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在中标后进行沟通较为可行,因此将原第五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的内容移到第四章“投标与中标”。
3.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对原第六条进行修改,增加“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的内容,但要求了解的程度是初步的;
4.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业务质量控制》,对原第七条、第八条进行修改,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的条件;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将原第九条“实质性条件”修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6. 对原第十九条作出修改,增加“相关服务业务”,使指导意见适用范围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