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规[2025]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25-1-1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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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商务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力稳外贸稳外资等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提质增效和规范管理,更好促进我省商务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定了《福建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规定的负面清单,并遵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54号)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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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