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5]1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5-11-1
实施时间: 2005-1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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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管理,我们设计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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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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