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发[2024]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12-13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39-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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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精神,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做好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指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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