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人社字[2024]12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2-28
实施时间: 2025-1-1
失效时间: 2039-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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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现就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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