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厅函[2024]177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24-11-29
实施时间: 2024-11-2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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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障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做好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残津贴申领
  (一)申领条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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