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函[2024]5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12-31
实施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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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对象
  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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