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字[2024]30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12-31
实施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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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病残津贴申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和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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