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办发[2024]5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2-25
实施时间: 2024-12-25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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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为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保障工作,支持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本通知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之内(含1年)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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