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评发[2024]1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2-27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39-12-3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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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精神,现就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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