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25]12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1-27
实施时间: 2025-1-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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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62号,以下简称本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门、开票单位在管理和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以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完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机制,捋顺管理流程。各单位在会计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要求。
  二、财政部门、开票单位应认真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深化北京市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24〕81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财政票据改革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20〕2139号)等文件要求,全力推进我市财政电子票据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以网络传输流转代替手工交付传递。在前期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基础上全面实现票据开具电子化,努力实现票据使用、报销、归档全流程信息化。同时,做好纸质票据停用、核销和缴销工作。
  三、财政电子票据可仅以电子形式进行入账、报销、归档。暂不满足相关会计信息化要求的单位可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入账,并对电子票据及版式文件打印件进行归档保管,同时建立版式文件打印件与电子票据的检索关系。报销入账单位应对接收的财政电子票据进行真伪查验。各单位应积极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减少不必要的纸质打印件。
  四、各单位应积极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加强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对交款人和报销人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提供便民措施和便利手段,做好从纸质票据到电子票据的平稳过渡。对确需纸质文件的交款人,开票单位应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
  五、各单位应加强与财政电子票据相关的系统管理和安全保障,加强数字证书的保管,压实相关人员的责任,防范票据数据泄露,避免发生安全问题。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