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2-22
实施时间: 2018-2-22
法规类型: 江西 分离社会职能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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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省属集团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卫计委
  2018年2月22日

  江西省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国资委等6部委《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近年来,国家和省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国有企业办普通中小学等已全部移交属地管理,部分企业办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机构改革也进行了有益探索,企业办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通过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市场化改制重组等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下一步,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坚持统筹谋划、分类处理、规范操作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推动我省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改革攻坚,确保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移交、撤销、改制或专业化管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关于教育机构深化改革。
  1、移交地方统筹管理。结合地方区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企业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原则上移交地方管理。经协商一致,地方政府同意接收的企业办职业教育机构可移交地方管理。
  2、有序实现关闭撤销。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可以关闭撤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拟关闭撤销的教育机构要继续完成好现有在校学生的教学任务,落实学籍档案接收单位,再办理注销手续。学前教育机构确需撤销的,应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充分考虑当地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和入园需求,协调解决好原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问题。
  3、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改制重组。鼓励国有企业多元主体组建教育集团,优质院校可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支持引入实力强、信誉高、专业化的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重组改制。
  4、整合资源专业化管理。对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且确需保留企业办教育机构,可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集中、优化整合,实施专业化管理。支持运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国有企业跨集团进行资源整合。
  (二)关于医疗机构深化改革。
  1、鼓励移交地方管理。鼓励国有企业将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且地方同意接收的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按照政府办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管理。地方不同意接收的企业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企业可自行选择关闭撤销或其他改革方式妥善解决。
  2、积极开展资源整合。支持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托管等方式,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和集中管理,创新升级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健康养老、健康旅游等产业。不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除承担职业病防治等特殊功能的、特殊领域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以及面向企业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外,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医疗机构。
  3、规范推进重组改制。积极引入专业化、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有序规范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要重视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出现不评估、低价评估等情况),规范交易行为,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通过市场形成合理交易价格,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等信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组改制要充分听取拟重组改制医疗机构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后,不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参与举办。
  三、政策保障
  (一)创新教育医疗产业发展方式。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既要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更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健康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探索支持教育发展的多种方式,企业可通过“订单班”、定向委培、学徒制培养、职工教育培训基地、捐赠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职业教育。鼓励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有效落实扶持政策。国有企业要根据经费来源、企业发展需要和承受能力,在保障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职工稳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方式。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教育机构,国有企业应负责落实办学经费,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中央和地方的支持政策。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教育机构,由各地按照现行有关投入机制等政策规定筹集办学经费。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属地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实行属地化行业监管,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职称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分级诊疗体系,明确功能定位,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按照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财税、用地、投融资等支持政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完善房产、土地及相关医疗资质证照,并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三)严格规范移交程序。对整合资源集中管理,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移交时涉及的事业编制和公共财政经费基数一并划转;涉及的资产,在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间或国有企业之间可实行无偿划转,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符合《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条件的,可执行该文件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政策。移交企业应该依法履行资产移交相关程序,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查、审计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规范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各自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所有者权益。以资产转让方式实施改革的,要严格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流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涉及的人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商妥善安置。对仍留在企业的人员,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在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合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标准。
  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部分职工,转岗培训期间要安排过渡期生活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地方政府要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扶持政策,提供就业服务,加大职业培训力度,鼓励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五)完善管理制度。保留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要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按照相应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完善所办教育机构考核制度,重点考核成本控制、营运效率、毕业生就业率和社会认可度等,建立相应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
  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办医院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国家、社会、机构和职工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制定章程,明晰相关各方的责、权、利,健全监督、决策和制衡机制,实现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维护公益性,提高服务积极性。完善医院考核制度,非营利性医院要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重点考核功能定位、职责履行、社会满意度、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等指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发展与主业相符的健康产业,依托先进医疗技术提供前沿医疗服务,深入专科医疗细分领域提供特色医疗服务,提供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健康疗养、休闲养生等健康养老、健康医疗旅游服务,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合理布局,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企业医院改制重组后优先转型为康复、老年、长期护理、慢病管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教育、医疗资源状况和发展规划,精心组织,统筹推进本地区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工作。
  省国资委、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有关设区市、省属集团公司要建立工作反馈制度,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统筹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从改革大局出发,因企施策选好改革路子。主办企业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争取支持,切实做好所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社会面引导、形成合理改革预期,加强舆情研判,及时有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