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省属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2-1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江西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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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监管企业,各省直单位,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为加强省属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防范和控制质押融资风险,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江西省省属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资委
  2013年2月1日

  江西省省属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

  为加强省属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防范和控制质押融资风险,维护省属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公司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和省直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的企业及其独资、全资或通过股权、董事会、相关协议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股权”(简称“国有股权”)是指省属企业持有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以省属企业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通过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等进行的融资活动。
  第三条 省属企业将其持有的国有股权质押,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应当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权,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第五条 省属企业持有的国有股权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质押。如需为上述之外的企业融资提供质押的,需经省国资委批准。
  第六条 省属企业以国有股权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股权价值,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有权机构审议决定。
  第七条 以省属企业股权质押所获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八条 省属企业在质押协议签订后,应按照产权管理隶属关系报省国资委备案,由省国资委出具股权质押备案表。
  第九条 以省属企业股权质押的,被质押的省属企业股权应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省属企业应依据省国资委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表到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十条 省属企业办理国有股权质押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文件:
  1、省属企业持有国有股权的证明文件;
  2、股权质押的可行性报告
  3、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4、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书;
  5、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书;
  6、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7、国有股权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国有股权质押后,借款人应当按时清偿债务。若出现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应依据国有产权管理相关规定通过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依法处置股权,并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不得将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借款人名下。
  第十二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省国资委。
  附件:江西省省属企业股权质押备案表

  江西省省属企业股权质押备案表
  编 号:

基 本 情 况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拟质押股权的公司名称

   

拟质押股权数和所占比例

   

被担保的主债务情况

   

提   交 的 文 件

   
   
   
   
   
   
   
   

申报备案

拟质押股权的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年    月    日

备 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年    月    日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