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4年12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21
实施时间: 2025-1-2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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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于何时报送信息?
  解答: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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