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0113-20250117]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20
实施时间: 2025-1-2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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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问:取得经营所得,应什么时候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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