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执业问题解答[一]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5-1-16
实施时间: 2025-1-16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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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以下问题解答系根据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日常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帮扶中,针对大家遇到的典型问题解答整理而成,仅代表专业技术导师个人意见,供会员执业参考,不应被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问题:股权收购评估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9月30日,标的公司正常经营且没有付息债务。我们拟采用收益法(DCF)评估,具体选择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现在遇到一个情况,标的公司11月份进行了一次股东分红。在未来股权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中股东分红金额我们应该扣除吗?内部讨论的时候意见也不统一,有的认为股东分红属于现金流出项目,应该在2024年10-12月的股权现金流量中扣除;有的认为支付股利属于筹资活动现金流,按公式逻辑不该扣除。

  解析:收益法评估中针对企业未来股权自由现金流量的预测,是以企业评估基准日现有资产状况和资本结构以及未来变动等情况来进行的,评估中应确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口径一致。资产范围不同,预期收益产生的基础就不一样,评估结果自然也会存在差异,这就是预期收益与资产范围的匹配性。被评估单位账面净资产因评估基准日后利润分配产生的变化,必然要影响到交割时股权交易对价的变化,而期后利润分配对于评估结果的影响则需要视情况而定。
  就本案而言,评估人员首先应当知晓该项股东分红发生在评估基准日之后评估报告日之前,属于一项期后事项,因此,无论如何均需要在评估报告中作为特别事项加以披露。
  其次,评估人员应当重新审视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分析、判断期后分红是已确认“应付股利”负债的期后实际支付,还是期后确认应付股利或期后直接进行的股利支付。如果是前者,收益法评估中通常将已经确认的应付股利作为“溢余负债”处理,同时关注是否存在用于后续股利支付的货币金额等“溢余资产”,收益法的评估以剔除溢余资产和负债后净资产账面值为基础进行;如果是后者,则应更多关注企业是否存在溢余资产,并在未来预计现金流量预测时,结合企业未来生产经营发展情况、期后分红的实施和资金需求情况,考虑自身资本结构的变化及其对折现率的影响(采用目标资本结构时另当别论)。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关分红决策发生在评估基准日之前而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企业应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出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的账务处理,进而导致调整后净资产和负债也将随之发生变化,评估则应建立在以上清查核实账面净资产基础之上进行。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本身就是股东可供分配或享有的现金流量,期后分红并不“直接”影响评估确定的未来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既不能将其作为“现金流出项目”简单从股权自由现金流量中直接扣除,也不能将其纳入会计概念上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处理。

  执笔人:中联评估岳修奎
  审核人:天健华辰陈小兵、金证评估徐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