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川医保规[2024]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16
实施时间: 2024-12-16
失效时间: 2029-12-15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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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切实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要求
  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省本级和各市(州)继续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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