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广西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24]2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4-25
实施时间: 2024-4-2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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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跨市县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按照矿业权所在行政区域的资源储量占比(无资源储量的按面积占比)在涉及市级或县级之间分配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出让登记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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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费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