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有关执行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署办税函[2024]18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4-12-30
实施时间: 2024-12-30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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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口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1号),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有关单位进口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为落实好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经总署同意,现将政策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惠范围
  (一)享惠主体。享受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有关单位为: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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